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羅患疾病,經治療後,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
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
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
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請領應備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封面,已請醫生開立)。
二、會員証。
三、會員本人存褶影本。
四、印章。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
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30計算之。
一、普通傷病:最低30日,最高1,200日(視等級給予)
二、職業傷病:最低45日,最高1,800日(視等級給予)
注意事項:
一、請求時效權: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