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章程
 

宜蘭縣木工業職業工會章程

 83.03.03第19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84.03.10第20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85.02.28第20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92.02.27第2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93.02.19第2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96.02.06第2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00.1.20第2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01.2.03第2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02.1.30第2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04.1.29第26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04.7.19第26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05.01.26第26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08.01.16第27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09.01.17第27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12.01.17第2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木工業職業工會」。

  第三條:本會以連絡會員感情增進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

         提高生活水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成就本會會員與勞工朋友們

         為全能技藝達人為目的。

  第四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宜蘭縣五結鄉三興村

                  10鄰五結中路3512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標楷體:

     一、團體協約之締訂或修改。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會員儲蓄勞工保險之舉辦。

     四、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五、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六、舉辦木工技職類教育訓練及考試。

     七、勞工教育及其他教育之舉辦。

     八、辦理在職勞工各項訓練及第二專長訓練。

     九、成為宜蘭縣木工業技職類訓用合一之職訓中心。

     十、辦理低收及弱勢勞工修繕之服務。

     十一、其他有關改良工作狀況增進會員利益事業之舉辦。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實際從事土木木工工程及

         建築物室內外裝修或木工裝潢及雜工之從業人員,均應加入本會

         為會員。

     二、於本會辦理勞保退休領取老年給付後之會員(民國100年以前退休

         者年齡需為65歲以下(65))、因重復加保而辦理轉保之會員

         (民國100年以前轉保者年齡需為65歲以下(65))、非於本會

         辦理退休或轉保,且年齡為60歲以下(60)之人員,均得為

         本會之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

         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須於一個月前申請退會理由報經理事會核准。

  第九條: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諸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唯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參選會員代表及理、監事。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經常費、勞保費、

         健保費、互助金、會址基金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徵收臨時規費

         等,如欠繳二個月未繳,經雙掛號通知限一星期內繳納,逾期

         未繳納者即提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除會籍並予以停保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議決案或有其他不法情事由監事會檢舉者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權處分或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始得行之。

  第十二條:隸屬於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條-第二款之會員者,享有領取五一紀念品、國內自強活動補助、一屆一次之國外自強活動補助、文康一日遊活動補助、滿70歲之後可領取重陽節敬老紅包及本會辦理之各項講習。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亦須一律繳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本章程。

     二、決定工作大綱。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四、會員之處分事項。

     五、審核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費之徵收標準。

     六、接納或採行理事會或監事會之報告或建議。

     本條第一款之決議應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惟考量業務需求,得設副理事長二人,以佐會務。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四、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查日常會務

            及財務。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三、審查各種會務業務之進行狀況。

   第廿一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均為

         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分別自召開第一

         次理事、監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如會員代表、理事或

         監事因違反章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案、損害本會名譽、破壞本會

         團結或有其他不法情事,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應送理事會議決,

         並得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解任或停權。

      前項所做之解任或停權處分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會員代表、理事或監事出缺之名額,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

      補足原任期為限。